不當得利糾紛一案,鄧包工頭是一名從事水電安裝的包工頭,經常會承接一些中大型工程的而水電安裝業務。在朋友的介紹下,聽說有一處商務樓有水電安裝項目,他就參與了競標,競標的公司有五家。因鄧包工頭的工程價格比較低,且安裝進度快,因此獲得了競標。之后,總包方稱做水電工程需要交保證金人民幣伍拾萬元。
經過一番籌措后,鄧包工將錢款如數上交,之后卻沒有了工程的聲響。經過一番打聽,發現總包方因工程合同糾紛,和工程的業主方發生了矛盾,因此,業主將這次的工程交給了其他的總包方完成。沒有拿到工程項目施工,自然不能將水電安裝項目分包給鄧包工。他想起來自己還交了伍拾萬元的款項再總包那里,就想著快點把錢拿回來。
但之后卻是超過了鄧包工的想象,總包稱項目實際是由雷老板操作的,他們只是掛靠單位,收取一點管理費而已。雷老板表示自己確實是實際施工的一方,但錢款打到了掛卡單位賬戶,自己并沒有拿取,需要鄧包工自己向掛靠單位要,自己不能給付,但可以幫鄧包工寫一份證明,證明錢款是鄧包工頭的,希望掛靠單位可以盡快將款項退給鄧包工頭。律師
就這樣掛靠單位和雷老板之間相互踢皮球,將退還保證金的事情都推給對方,誰都不愿意承擔還款的責任。鄧包工既接不到工程,又被占用了保證金,氣的要命。經朋友介紹,他來到律師事務所,法律咨詢了沈潔律師。沈律師認為不論是掛靠單位還是雷老板,鄧包工只要根據原先的匯款憑證,匯給哪位的,就找對方要,如果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退款的,就以其為被告,向法院提起不當得利訴訟,要求退還自己的保證金,并賠償相應的利息損失。利息可參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
受鄧包工的委托,沈律師給接受匯款的掛靠單位,也就是總包,發去了律師函,要求其在一周內將所收的款項退還給鄧包工,否則就會提起訴訟,按不當得利要求對方返還本金和利息。之后總包沒有任何回應,正當沈律師準備起訴資料時,他們將伍拾萬的保證金退還到了鄧包工的銀行賬戶中。
沈律師認為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本案中,總包沒有任何合法依據就收取下屬包工頭的款項,本身就應當退還,之后又以工程承包給他人為由,拒絕退還。按照《民法典》的規定,沒有依據收取他人費用的,屬不當得利,后因鄧包工要起訴,才將錢款退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