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和退燒藥一樣熱銷的是各種各樣的口罩,不過市面上的口罩各式各樣,五花八門,有防曬類的、裝飾類、醫用類和工業用類的,不過只有醫用類的才具有防御病毒的功效。李小姐是經營淘寶店的賣家,為了迎合消費者,她向供貨商要求提供一些能夠防疫的醫用口罩,很快,供貨商就給了她一小箱印花的染色口罩試用。為此,雙方簽訂了一份《口罩供貨協議》,協議約定供貨商每半月給她提供三十箱口罩,如果不夠賣,可臨時增加供貨量。
看了試用的口罩,李小姐覺得和醫用外科口罩很像,只不過加印了一些圖案,她自己就試用了幾個。剛帶口罩才兩三天,就獲悉隔壁的鄰居得了新冠,送去隔離了。李小姐想到自己前天在電梯間和對方偶遇,不過想想自己帶了口罩應該沒事。結果很不幸,李小姐中標的,也得了新冠。在醫院中就醫時,有個護士告訴她,她帶的彩色印花口罩并沒有防護新冠病毒的能力。
聽了護士的說法,李小姐大吃一斤,因為雙方的合同中約定口罩具有防范病毒的作用,具有防疫功能。雖然自己的口罩和醫用外科口罩很像,但對病毒的防御功能卻不夠。這些口罩幸虧還沒有上架銷售,否則到時候消費者都會找到自己退貨甚至會要求賠償。病情好了后,她立即聯系了供貨商,但供貨商的說法卻讓她哭笑不得,對方稱醫用口罩是N95,這是具有防護能力的,但這種口罩透氣性很差,長期使用容易呼吸不暢,而他們的口罩通風性比較好,也具有防護功能。
之后,她向供應商詢問這些口罩的編碼,但對方卻含糊其辭,一直沒有告訴她編碼。于是李小姐上網查詢了具有防疫功能的五種口罩編碼,其中一種是兒童口罩(GB/T 38880-2020),顯然自己銷售的并非是兒童口罩,而是醫用外科口罩(YY0469-2011)或醫用防護口罩(GB19083-2010),另外她還查詢到一次性使用醫用口罩(YY/T 0969-2013)和日常防護型口罩(GB/T 32610-2016)。顯然她打算銷售的時假口罩,而供貨商一直沒有提供口罩編碼,也拿不出檢驗報告。律師
鑒于這些情況,她只能不銷售這些商品,并打算將貨物退回去。但當時是在疫情期間,快遞都不收件,她只能等待。過了大半年,她找了郵政快遞,自己還倒貼了運費,將這些口罩退回給了供貨商,在這之前她打電話給供貨商,明確表示如果拿不出檢驗報告的,自己不會銷售這些口罩的。但不久后,供貨商收到了退回的物品,并給她發來了一份律師函,稱他收貨后,無故退回貨品,并且也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貨,故而要求她按照合同承擔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高達拾萬元。
收到這份律師函后,李小姐又氣又急,自己倒貼的貨物的運費不說,居然還要她承擔違約金。聽到李小姐的電話法律咨詢,沈律師認為李小姐沒有在口罩外包裝上看到編碼,詢問供貨商也沒有拿到檢驗報告,且對方遲遲不肯提供編碼,李小姐下架這些商品,并將貨物退回供應商處,并沒有違約。雙方的合同中雖然沒有約定口罩的編碼,但對口罩的用途寫的非常清楚,口罩必須具有防范新冠疫情的功效,也就是意味著口罩必須是具有防護效用的。
雖然醫用外科口罩比N95口罩的防護能力要稍微差一點,但也有防護能力,小李在做電梯時,離鄰居較遠,且沒有和對方聊天對話,正常情況下一般不會傳染,但也有被傳染的風險。其使用的口罩并不是防護口罩,自然而然會被生病的鄰居傳染。經過護士的解釋,病愈后的李小姐連忙去查看口罩包裝袋上的編碼,卻找不到編碼。
對于無法拿到供貨商的檢疫報告,李小姐作為一名微商,及時下架產品并要求供貨商退貨,沒有支付貨款,屬于合理的行為。醫用外科口罩具有過濾層和疏水層,疏水層可以有效防止液體或飛沫噴濺感染。而李小姐拿到的口罩并不具備這樣的功能,屬于“假貨”,她自己再佩戴口罩后感染新冠,對口罩的防護作用產生了疑惑,要求供貨商提供編碼或檢疫報告,但供貨商無法提供,故而沈律師認為這樣的做法并不違反合同約定,她也無需承擔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