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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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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指利用金錢、物質等手段誘使他人賣淫,為他人賣淫提供場所,以及在賣淫者和嫖客之間牽線搭橋的行為。選擇性罪名,只要從事其中一項或者多項就可以構成,不實行數罪并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所謂情節嚴重是指犯罪行為引發嚴重后果的,共同犯罪的主犯,介紹不滿14周歲的婦女賣淫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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