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金廠有二十多間廠房,由于工廠效益不好,早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就不再生產經營,工人陸續下崗和退休后,五金廠的廠房就空置了下來。后來有幾間作為倉庫租給了鎮里的糧管所,之后又將靠門面的廠房租給了一家小賣部和五金店。剩余的十多間廠房一直控制著,知道兩千年的時候,來了以為做鑄件的老板,聲稱要將剩余的廠房買下。
但由于房屋是集體資產,不能出售,只能和五金廠簽訂了為期二十年的房屋租賃合同。承租房屋用于鑄件廠的生產,其中兩間作為鑄件廠的員工宿舍。之后為了能讓員工住得舒服點,鑄件廠的老板將兩間廠房拆除,重建了一座小樓,為樓上樓下共四件和一間廚房和一間浴室。擴建的造價約貳拾萬元人民幣,這些費用當時并沒有約定誰來承擔,而是鑄件廠的財務將費用從廠家賬面上劃給了建筑企業。
到了最近,廠家規劃入拆遷,雙方的租賃合同也馬上要到期了,鑄件廠提出,當時雙方商定租賃期限為肆拾年,由于房屋租賃合同最長為貳拾年,故而約定租賃期為貳拾年,自己就是考慮到還有長達貳拾年的租賃期,故而將兩間破舊的廠房翻建為宿舍,承擔了擴建的費用,F在廠家遇到拆遷,這些擴建的廠房費用應當由出租人承擔。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擴建,但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二)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在本案中,承租人鑄件廠并沒有辦理任何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就擴建房屋,也沒有獲得出租方五金廠的同意,這些建筑屬于違法建筑。
在拆遷過程中,五金廠并不能獲得相應的補償,不過五金廠明知他人改建、擴建房屋,不代表五金廠是認可的,雖然沒有要求承租人鑄件廠改正錯誤,拆除違建的部分,這種默認不代表許可廠房的改建和擴建,五金廠也沒有要求增加租金,所以房屋拆除時的損失應當由鑄件廠承擔。當然如果五金廠是同意承租人擴建的,發生的擴建費用當然應當由五金廠來承擔。如果沒有同意的,作為租出人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如果造成損失的,有權要求經濟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