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先生是一名來自中國的留學生,他考上了著名的麻省理工大學,畢業后留在美國工作。在國內的父母和齊先生的戶籍都保留在爺爺承租的公房中,房子煤衛不獨用,房子很老,也不屬于石庫門等保留建筑,看樣子很快就會拆遷。為了能獲得一定的補償,齊先生一直都保留著中國國籍,沒有改換為美國國籍。
幾年前,他在工作中認識了同樣是旅居美國的菲律賓女孩薩拉,薩拉年輕漂亮,且父母都已經移居美國。薩拉在美國已經十多年,早就取得了美國國籍,兩人認識后,在美國辦理了結婚登記。但不久后,齊先生發現薩拉從小就在美國長大,滿腦子的歐美思想,既不會做飯也不會孝順公婆。經常在遠洋通話中,直呼齊先生父母的大名,而且對他的父母非常不尊重。
經過兩三年的相處,兩人的差異越來越大,恰巧齊先生所在的公司裁員,他也丟了工作,找了好幾個月也沒有找到合適的,他就回了中國。兩人分開后,又遇到了疫情,齊先生不方便回美國,女方也沒有聯系他。因長期分居兩人本來就已經不和的感情更是遭遇了破裂,齊先生很想起訴和對方離婚,但又不清楚該如何辦理,于是法律咨詢了沈潔律師。律師
沈律師認為齊先生在國外留學期間認識了外國女孩薩拉,并與之登記結婚,但其辦理結婚的機構是美國,并不是在國內登記結婚的。故而在這種離婚訴訟中,對國外的財產,如果主張權利的,應當負舉證責任。如果兩國之間有司法協助協議的,按協議可以委托外國法院代為查明,但如果雙方有爭議,國外的財產又無法查明的,只能離婚后再去國外進行訴訟,國內法院就管不了了。
如果是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的,雙方都同意離婚,也沒有子女,對財產也沒有糾紛,可以兩人都到中國的原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如果一方是外國人的,需要在園結婚登記地的法院進行離婚訴訟,以調解形式結案。如果雙方有爭議的,一方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所以如果當時齊先生和女方是在我國駐外使、領館或在國內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離婚,雙方應親自到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
如因特殊情況,夫妻的雙方或一方不能親自回國辦理離婚訴訟,可以辦理公證委托,委托國內的親友或律師作為代理人向原居住地或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原結婚登記地人民法院辦理離婚訴訟,并提交書面意見。委托書和意見書須經居住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該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認證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也可由我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
不過就本案而言,當時結婚登記時并沒有到駐外大使館,領事館辦理結婚登記,而是在美國當地的婚姻登記機構辦理了結婚登記,故而如果需要離婚,只能到美國的有關機構去辦理了,相對來說就比較麻煩。如果要在國內離婚的,就先要對國外政府頒發的婚姻登記證書進行公證和見證,然后在國內法院起訴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