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女士和孫先生是一對夫妻,他們原本是河南人,孫先生早年在上海做工程,購買了浦東的房屋,辦理了藍印戶口,后來妻子也隨之而來,也辦理了戶口,之后兩人取得了上海戶籍,并生育了一對雙胞胎女兒。孫先生的生意做得很不錯,拿下了不少項目,夫妻兩人在上海買了兩套房,在老家也買了一套別墅和一套商品房,孫先生還買了一輛奔馳轎車。
不過頗豐的收入并沒有給兩人帶來幸福的生活,孫先生嫌棄自己的妻子沒有文化,又不懂得打扮和化妝,每天灰頭土臉,說話又土里土氣,看到外面的婦女有文化又打扮得花枝招展,他對妻子非常厭煩,經常夜不歸宿。之后因丈夫不回家,又遇到疫情,雙方被封閉在不同的小區。張女士在見到丈夫后,不停地絮絮叨叨,埋怨其各種不是。孫先生再也忍不住了,甩手一巴掌將老婆打到在地。
結果這一巴掌造成張女士輕微腦震蕩,之后,鄰居看到兩人打架,且女方倒地不起,就立刻報警。經民警調解,雙方對家庭的財產和債權達成了一致,雙方各獲得上海和外地的兩套房屋,車輛歸丈夫所有,家中壹佰多萬的存款歸女方所有,兩名女兒都已經成年,無需支付撫養費。各自房屋中的家具和電器歸各自所有,家中的一些金銀首飾歸女方所有。雙方沒有共同的債務,各自房產上的銀行貸款由兩人各自歸還。
至于男方持股的建筑公司,股權歸男方所有,如果有應收應付款項的,也歸男方所有。還約定如果有外債的,由經手人負責歸還,和配偶無關。協議簽訂后,兩人去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房產等也辦理了過戶手續。對于打人的事項,女方表示了諒解,男方同意賠償伍拾萬元給女方,作為賠償金和精神損失費。約定付清錢款后,兩人再無往來。
離婚后,男方孫先生并沒有從家中搬走,也沒有給付伍拾萬元的賠償金。而是吃喝拉撒仍在家中,張女士呢也沒有把離婚登記放在心上。之后,孫先生共同從事工程建設的朋友上門,歸還了一筆拾伍萬元的工程款。同時還將一份孫先生公司和發包公司的合同帶了過來,讓張女士轉交。張女士看到合同上的工程款項高達叁佰多萬元,非常生氣。她認為自己的丈夫在協議離婚中并沒有交代清楚那家小公司有這么多生意。律師
經過一番詢問,張女士還獲悉,除了疫情期間沒有生意,他丈夫入股的公司每年能帶來上千萬的生意,除去工人工資和一些材料款,每年能入賬兩三百萬元。當初離婚時,她的丈夫告訴他,公司注冊資本壹仟萬,實到資本才壹佰萬,賬目上只有幾萬元。這和了解的情況差距太大了,張女士非常氣憤,等著丈夫回家。
其前夫孫先生回來后,兩人就公司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問題發生了爭執,兩人又是大吵大鬧,這次,孫先生拿了自己的私人物品和衣服細軟,真的搬了除去,而且兩三個月也沒有回來。之后張女士撥打電話,孫先生稱他們已經離婚了,誰也不要妨礙對方。張女士再次撥打,卻發現自己的手機號碼已經被對方拉入了黑名單,再也打不通了。
張女士在家哭哭啼啼,在老鄉的陪伴下來到律師事務所,法律咨詢沈潔律師自己該怎么辦。沈律師認為夫妻雙方在民政處辦理了離婚,已經過了反悔期,離婚已經生效,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的約定都是自愿,也是合法有效的,至于張女士稱并不了解公司狀況,對公司的應收款項并不清楚,才放棄了公司股權,沈律師認為這屬于當事人自愿,如果當時不清楚公司債權債務的,可以事先了解,自愿放棄則無法挽回。
男方多年來從事工程建設,他入股的公司存在應收應付款符合日常生活常理。至于其丈夫愿意給付的伍拾萬補償,至今為止并沒有支付,雙方在離婚協議中也沒有約定明確的付款日期,那么離婚已經半年了,張女士要求支付也是合情合理。至于他人歸還過來的十五萬款項,是公司的應收款項,雖然孫先生是公司的大股東,但這筆款項屬于其公司,而不是個人,故而張女士應當予以歸還。此錢非彼錢,兩者不能相互抵扣。
如果張女士不能證明雙方在民政局簽訂離婚協議時存在誤導、受欺詐、脅迫的情況,那么主張離婚協議書中關于財產分割條款無效,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所以在此沈律師也提醒并不清楚配偶經濟情況的一方,在離婚時,簽訂各種債權債務歸各自所有的條款時,要謹慎處理,否則沒有賣后悔藥的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