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12.0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冤錯案件平反后不補發工資問題的復函
【1963.11.28】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買賣婚姻非法所得不應稱為“暴利”問題的函
【1963.11.2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改變階級成份不屬司法業務范圍問題的函
【1963.11.05】外交部領事司、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廳關于外人在華遺產案件國外申請繼承人應呈交什么證件問題的函
【1963.10.2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上訴案件經第二審調解成立后無須再下裁定撤銷原判問題的批復
【1963.10.0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房屋典當回贖期限問題的復函
【1963.08.1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改勞教分子的配偶提出離婚無論有無爭執均應采用判決形式的批復
【1963.07.1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重婚罪是否親告才處理的批復
【1963.07.16】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發給楊格非遺產繼承權證明書的批復
【1963.07.0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自幼送人撫養的女兒對其生父贍養義務問題的復函
【1963.06.2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正確理解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復函
【1963.06.1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姜興基與閆進才房屋典當回贖案的批復
【1963.04.2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男方居住蘇聯女方提出離婚可以缺席判決等問題的批復
【1963.01.1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農村和城市宅基地所有權問題的復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