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蘇應聘一家公司的駕駛員,他具有開小貨車和大巴士的資質,加上之前在其他公司有二十多年的駕駛經驗,很快就通過了公司的面試,成了給老板開車的駕駛員。由于老板的上下班時間不固定,老蘇經常需要加班加點,于是每月積累的加班費甚至比工資還多。
一個多月過去了,老蘇去人事部結算這段時間的工資,居然總計能獲得叁萬多元的收入,這讓老蘇喜出望外。但接下來的事情卻并那么美妙,人事部認為他的加班工資過高,就報請了公司的總經理批復。之后人事部就找老蘇商議,讓其放棄加班費,但老蘇認為這是自己工作到凌晨才獲得的收入,表示不愿意放棄,并要求人事部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
雖然老蘇很順利地領到了自己的加班工資,之后不久,公司就給他發了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通知上說老蘇身體有殘疾,在入職前并沒有告訴公司,在入職體檢中,發現老蘇的左右小拇指有一節缺失。但老蘇在員工登記表中對大病史、工傷史都勾選了“無”,故而公司以老蘇隱瞞身體殘疾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并沒有給與任何的經濟補償。
公司這樣的處分讓老蘇非常不滿,他認為正是自己索要加班費,公司不得不給,之后以身體有殘疾為由,和自己解除了勞動合同。但自己小指的殘疾是小時候騎自行處摔傷導致,而且小指的殘疾并不影響他的工作,自己在兩個月的工作中盡心盡力,并沒有任何的過錯,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要求公司恢復勞動關系。如果公司不想恢復勞動關系的,那么賠償自己的經濟損失。律師
聽了老蘇的法律咨詢,沈潔律師認為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且沒有合理的理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當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在本案中,雖然老蘇的小拇指殘疾,也沒有將情況告訴公司,但公司招聘老蘇是從事駕駛員的工作,而他也確實有駕駛證,且有多年的駕駛經驗,熟悉路況,他的殘疾并不影響他完成駕駛員的工作,所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并不成立。
老蘇的身體殘疾并不影響工作,身體殘疾就不是“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無需告知用人單位。一般來說勞動者需要將自己不利于工作的情況如實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具有知情權。但用人單位的知情權并不是沒有邊界的,知情權應當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老蘇的小拇指殘疾根本不影響他開車,也不影響他的工作。這屬于他的個人隱私,個人隱私應當被保護和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