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吳是工廠的鍋爐工,平時負責對鍋爐的監控,如果發生鍋爐停爐,需要立即啟動。他申請值夜班,夜班工廠并不生產,監管人員也不上班,比較自由和輕松。工作了幾個月后,老吳認為沒什么大事,就買來了一瓶二鍋頭和一些花生米、燒雞。一人在鍋爐房里自斟自飲,喝得不亦樂乎。一瓶白酒下肚,老吳已是伶仃大醉,稀里糊涂就睡著了,連給鍋爐控溫都沒有做。
第二天單位的其他同事發現鍋爐已經聽了,重新啟動后,生產線才恢復。這一來一回,整整72小時才恢復正常,工廠因停車造成了很大的損失。經核算共計損失捌萬元,在公司的規章制度中規定,由于員工的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壹萬元以上的損失,工廠就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不給予員工經濟補償。根據這項規定,工廠和鍋爐工老吳解除了勞動合同,并提出了捌萬元的索賠。
老吳對工廠開除自己又不給賠償,還要自己賠償捌萬元的經濟損失。他非常不服氣,來到律師事務所,法律咨詢了沈潔律師。老吳認為如果自己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公司莫名和自己解除勞動合同,還要自己賠償損失,自己能否在仲裁中獲得勝訴。沈律師認為由于老吳喝醉酒,在值夜班時睡著,導致用人單位產生巨額損失,根據工廠的規章制度,可以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并不給予經濟補償的。另外,失職給公司造成的重大損失,用人單位也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追討的。所以勞動仲裁委員會會駁回他的仲裁申請。律師
在本案中,工廠有規章制度明確了各人失誤給工廠造成壹萬元以上的損失為過錯,叁萬元以上的為重大過錯,犯過錯兩次的或重大過錯一次的,工廠有權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其做法并沒有任何問題。工廠對重大過錯在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中都有提現,對工廠的重大損失作出了明確的定義。如果工廠在勞動者給單位造成損失時沒有明確的約定,比如明確的數額,損失伍仟以上或者壹萬以上為重大損失,引起過錯的勞動者屬于重大過錯。這樣在處理時就有據可依。
沈律師認為對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的情形在勞動合同中作出約定是最為明確的,如果認為事項過錯,描述過長,可以在規章制度中發布。但規章制度的有效發布是有一定程序的,要確保萬無一失,最好讓每一位勞動者都能在規章制度的附頁上簽字,并將規章制度張貼在單位的公告欄中,或者用電子郵件、微信等方式發在郵件中或者微信群中,便于勞動者查看。這樣方便用人單位的管理,在發生爭議的時候,仲裁機關或法院也有據可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