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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
目
解
讀 |
·競業禁止,又稱為競業回避、競業避讓,是用人單位對員工采取的以保護其商業秘密為目的的一種法律措施,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或勞動關系結束后的一定時期內,限制并禁止員工兼職于業務競爭單位,限制并禁止員工在離職后從事與本單位競爭的業務。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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